第三百六十章孙第江诉孙海等遗产纠纷案一审(1/2)

作品:《请个律师打官司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孔庆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孔庆和案外人孔飞(已死亡)趁被害人孔传山低头查看电视之机,猛地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勒住孔传山的脖子,并且用力向后拉拽。致孔传山窒息死亡。其涉嫌故意杀人……”云滨市检察院检察员王发奎宣读着起诉书。

“被告人孔庆,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是什么意见?”审判长谭万春冷声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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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杀人,我不可能杀害我的亲叔叔。这是对我的诬陷!”孔庆梗着脖子喊道。

“辩护人什么意见?”谭万春把目光移到了指定辩护人朱正浩的脸上。

所谓指定辩护人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

朱正浩轻咳了一声,缓缓地说道:“本辩护人认为指控孔庆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为被告人犯罪……”

谭万春收回目光,略略翻了翻面前的卷宗材料。翻阅卷宗产生了一阵哗啦哗啦的声音,虽然这声音不高,但却使参加庭审的每一个人的神经绷紧了起来:“既然如此,请公诉方举证吧。”

“是否杀人,不能以孔庆当庭翻供为准。有孔庆原先被捕时的供述材料为证。”王发奎边说边将孔庆的供述材料移交给了法警。

“请值班法警交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次质证。”谭万春道。

孔庆接过法警递过来的材料翻了一下,看了看自己鲜红的手印,不慌不忙地说:“这都是我第一次被捕后,公安诱导我说的,其实我什么都不知道。等到后来我就什么都没承认。应该以我后来的供述为准!”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朱正浩律师也是轻轻地抛出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你是怎么知道孔飞用胶带粘上孔传山的眼睛的?孔庆。”公诉人王发奎发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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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行使发问权,已查明案情,是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那都是孔飞告诉我的,我小叔孔传山是孔飞杀死的。孔飞杀人后遇到我跟我讲的。”孔庆回道。

“杀人是犯法的事,他怎么能轻易的跟你讲呢?”王发奎仍是带着几分不甘心地问。

“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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