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奇葩的国家2(2/3)

作品:《我在诸天搜集金手指

多的澄清要做。

这不是让投资者无所适从吗?

指不定哪项原本合理合规的交易行为,就被天竺政府认为是【肥羊】,于是又单方面地宣称交易方【违法】,要罚款,要补税!

于是,在2020年9月25日国际仲裁庭通过了裁决,支持【沃达丰集团】的主张,裁定天竺政府以前的做法违反了天竺荷兰下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仲裁庭要求天竺政府返还【沃达丰集团】诉讼的相关费用,大约8.5亿卢比,说天竺政府不顾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原告强加税收义务,还加收利息以及罚款,违反了下的公平与公正与公平处理原则。

天竺政府应当立刻停止以上的违反的行为,如果不能遵守以上,国际责任自负。

其实天竺政府在这个仲裁过程中用了很多骚方法来反对仲裁庭的裁决。

不过在国际贸易大棒的威胁下,还是认怂了。

这事情过后,天竺政府立刻修改相关法律,能终止的双方协议就终止,不能终止的双边协议就在条款中提及税务不归管辖,如果条款无法修改,天竺政府本国就出台法律明文规定,税务不属于国际贸易纠纷仲裁庭的仲裁范围。

其实。

本质上来说,天竺税务局向【沃达丰集团】征税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虽然双方交易的公司都不是注册在天竺境内的公司,不过这些公司都是属于空壳公司,真正具有价值的,还是其在天竺境内运营的公司。

你们真正交易的是我国境内的公司,获利了,我收取一点交易税,很正常吧?

拍脑袋想,这很正常!

但问题是,你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要交税啊!

你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一看有利可图,就要通过修改法律【捞钱】?

这哪家公司受得了!

法规要事先制定,让纳税人知晓,纳税人才能履行纳税义务。

像这次案件中天竺政府事后修补法规,并且追溯生效,这就让外国投资者难以履行义务。尤其对扣缴义务人来讲,付款时法规中一定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如果没有明确,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事后制定法规追加扣缴义务并且追溯生效,让人从哪里去扣款?难道已经付出的款项再管别人要回来?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强人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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